发布:2026-09-17 22:03:34更新:2026-09-17 22:03:35
黄科律师
黄科 专职律师 · 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中,挂靠建材公司经营的个人有权直接向买受方主张混凝土货款,徐州中院在(2024)苏03民终6917号案中维持了一审原判,支持个人主张货款。黄科律师结合本案解析相关实务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黄科律师结合(2024)苏03民终691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挂靠建材公司对外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的个人,是否有权直接以自己名义向买受方主张拖欠货款。基于本案刘某某与某建材公司明确约定债权归属、某建材公司未提出异议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刘某某有权主张货款,判决卜某某、李某某支付剩余货款705096元及利息。从办案实践看,本案中主体资格认定的核心就是债权归属约定和被挂靠方的认可,这也是这类案件胜败的关键。

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刘某某挂靠经营某某公司一号生产线,双方明确约定一号线经营期间的应收账款归刘某某个人所有。2022年3月,刘某某以某建材公司名义与卜某某、李某某补签《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向二人承包的瑞丰盐业项目供应混凝土。供货完成后,双方通过各自会计的微信聊天完成对账,确认最终尚欠货款705096元未付,刘某某因此起诉索要货款。

卜某某、李某某一审败诉后上诉,主张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是某建材公司,刘某某个人无权主张权利,且二人已经向某建材公司付清大部分货款,仅余十余万元未付。

徐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刘某某是案涉混凝土买卖的实际权利人,某建材公司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刘某某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卜某某、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已付款数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依据对账结果认定欠款数额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科律师认为,本案中刘某某胜诉的核心在于两点关键证据:一是某建材公司盖章确认的债权归属文件,二是完整的微信对账记录,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改变案件结果。这也是挂靠经营的个人主张债权时必须牢牢抓住的两个要点。

两个常见关联问题解答

挂靠经营的买卖合同,个人一定能主张权利吗?

一般情况下,个人要直接主张权利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案涉交易的债权归挂靠方个人所有;二是被挂靠方对该债权归属不持异议。如果缺少这两个条件,个人不能直接向买受方主张权利,通常需要先通过诉讼确认债权归属后再主张。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某建材公司不仅出具了书面的债权确认文件,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满足个人主张权利的条件,法院认定刘某某主体适格并无不当。

微信聊天对账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符合法定要求的微信聊天对账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电子数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对方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的,法院应当采信。

实践中,如果对方不认可微信聊天对象的身份,举证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聊天对方就是交易经办人,否则微信记录可能不被采信。本案中,卜某某、李某某虽然不认可王亭的身份,但他们提交的收条内容和王亭发送的收条模板完全一致,足以印证王亭是二人的会计,因此法院采信了案涉微信对账记录。

黄科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方面,挂靠经营的个人一定要留存好两类核心证据:一是挂靠协议或者被挂靠方盖章出具的债权归属确认文件,这是个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二是交易过程中的对账证据,无论是书面对账还是微信对账,都要保留完整原始载体,微信对账不要只保留截图,要保留原始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开庭时需要提供原始载体核对。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方面,个人挂靠经营对外签订合同时,最好提前向买方披露挂靠事实,明确案涉货款最终归个人所有,从根源上避免后续主体资格争议;如果不方便提前披露,也要在交易完成结算后,及时取得被挂靠方出具的债权归属确认文件,避免后续维权受阻。

第三,诉讼举证方面,如果买方主张主体不适格,要围绕挂靠关系、债权归属、买方知情这三个点组织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刘某某就是凭借完整证据链获得了法院支持。以上是同类案件通用建议,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4)苏03民终691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文由黄科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黄科律师 证号 1320320211038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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