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没谈成,之前垫付的定金能要回来吗?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合伙没谈成,垫付的定金是可以要回来的。黄科律师结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3民终9340号合伙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要点和实务经验。
核心争议解答
黄科律师结合(2024)苏03民终9340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中卞某已经承诺退还定金且将该定金纳入后续自己合伙的转让费中,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卞某需要向于某退还3万元定金。本案争议焦点为:合伙未最终成立,上诉人卞某是否应当退还被上诉人于某先期支付的3万元合伙定金。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黄科律师认为,本案的胜败关键在于证据保留,于某一方做对的一步就是留存了三方商谈的现场录音,这是最终胜诉的核心。本案脱敏后的基本事实如下:
于某想要和卞某合伙开设画室,先期于2024年3月11日向店铺原店主梁某支付了3万元转让定金,之后刘某加入合伙。2024年3月22日三方商谈合伙事宜未达成一致,于某退出合伙,卞某和刘某决定自行合伙,现场录音显示二人承诺退还于某支付的3万元定金。之后二人未退还款项,于某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卞某、刘某退还3万元定金及利息。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合伙未成立,定金是于某个人行为,不应当退还。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尝试邮寄送达、电话联系均无法联系到卞某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合法。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卞某已经承诺退还3万元定金,且将该定金纳入后续自己与刘某合伙的转让费中,因此卞某应当按照承诺履行退款义务,即使后续合伙未实际开展,也不能免除其退款责任。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一审公告送达一定程序违法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进行公告送达。如果一审法院未尝试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才会被认定程序违法。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尝试邮寄送达、多次电话联系均无法有效联系到上诉人,因此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程序合法。
合伙未成立,前期支出一定自己承担吗?
一般规则是:合伙未成立的,前期支出的承担按照各方约定处理。如果一方已经明确承诺退还另一方的前期支出,那么不管后续合伙是否实际开展,承诺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有退款承诺,那么通常会按照各方过错分担损失,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因为有证据证明卞某已经承诺退款,所以判决其履行退款义务,符合本案事实。
实务操作建议
黄科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指引:这类合伙纠纷中,很多时候都是口头协商,因此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比如协商过程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本案中于某就是因为保留了三方现场商谈的录音,清晰记录了卞某承诺退款的内容,才获得法院支持。如果没有这份证据,很难证明对方存在退款承诺,案件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建议遇到协商场景,尽量全程录音,保证录音内容完整清晰,不要剪辑修改,原件留存。
事前风控建议:合伙事宜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比例、退出机制、责任承担等内容。即使合伙最终没能谈成,也要对前期支出的处理方式做出书面约定,避免口头约定事后一方不认账。本案就是因为只有口头承诺,没有书面约定,才引发了后续纠纷,如果当时签订书面的退出协议,明确退款金额和时间,很大概率可以避免诉讼。
黄科律师最后提示,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不同,以上建议仅为通用经验,遇到具体问题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苏03民终9340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2月23日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本文由黄科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