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黄科律师
黄科 专职律师 · 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办案结果

本案中,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黄科律师代理的张某劳务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合同相对方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及利息。

开篇

张某给工地搭脚手架完工后,包工头和各个公司都互相推诿不给钱,遇到这种情况能要回拖欠的劳务费吗?黄科律师代理的本案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张某和王某某签订《脚手架班组内部承包劳务协议》,约定张某承包徐州某地块项目的脚手架搭设,承包价格15元每平方米,完工后结清工程款。张某完工后,合计完成搭设面积13093.4平方米,应付总劳务费196401元,王某某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2万余元未付。张某将包工头王某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儿子王某、发包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总承包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主张的拖欠劳务费,应当由谁承担给付责任,发包方、总承包方、劳务分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受委托后,黄科律师梳理了案涉工程的多层发包分包关系:案涉项目由发包方某某置业公司发包给某某建设公司总承包,某某建设公司又将劳务分包给某某建筑劳务公司,王某某从劳务公司处承接了外架工程后再分包给张某。为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利益,建议将所有涉及项目的主体都列为被告,尽可能保障后续权益实现。同时,整理了张某手中的劳务协议、工程量明细、付款凭证等证据,提交法院,证明王某某欠付劳务费的事实。

办案复盘

本案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张某仅与包工头王某某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因此仅判决王某某承担付款责任,符合合同相对性的法律原则。多层分包关系中,不是所有涉及项目的主体都需要承担责任,只有合同相对方需要承担对应付款义务,这也提示劳务提供者一定要找准合同相对方,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0)苏0312民初7592号,裁判日期2020年11月17日,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劳务费123601元及利息(以123601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王某某负担。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行对应法律条款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实务建议

黄科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提供劳务时一定要明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相对方信息,同时留存好工程量确认单、结算单、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如果遇到多层分包的情况,尽可能将所有相关主体都起诉,由法院最终认定责任主体,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常见疑问

给工地干活,能不能直接找发包方要工资?

不一定,要看你和发包方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你是给包工头干活,一般只能找包工头主张权利;如果你符合实际施工人身份,可以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方不认可工程量,说只是估算怎么办?

如果对方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量计算错误,也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一般会采信提供的精准工程量明细,确认工程量。

本文由黄科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黄科律师 证号 1320320211038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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