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驾校施工后欠薪,应该找谁要承揽费?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给驾校施工后欠付的承揽费,法院最终判决驾校和个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案号(2020)苏0302民初2673号,由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给驾校做完施工,对方一直拖着不付钱,找驾校还是找个人要钱?很多做小工程的承揽人都会遇到这个难题,本案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王某为某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校区施工建设板房、雨棚、待训区等驾培设施,施工完成后尚有46000元承揽费一直未收到。驾校主张该部分工程是股东陈某个人发包,应该由陈某个人付款,陈某又不出面沟通,王某无奈诉至法院。黄科律师作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欠付的承揽费应当由驾校公司还是股东个人承担付款责任?该焦点直接决定谁向王某支付欠付的承揽费,是决定案件结果的核心问题。
办案思路与亮点
梳理现有证据:王某持有施工项目明细单,有驾校当时的教练签字,另案生效案件中的审计报告也明确将该笔46000元欠款列为驾校投资支出,案涉施工地点在驾校校区,施工成果一直由驾校使用。基于以上证据,提出代理意见:虽然没有书面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实际是驾校公司,应当由驾校承担付款责任,同时陈某在另案中将该笔债务作为个人投资主张,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办案复盘
本案的核心是没有书面合同情况下付款主体的认定,关键在于通过多份关联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驾校的陈述前后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审计报告将案涉欠款归入驾校财务审计范围、施工成果由驾校实际使用的事实,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此类案件中证据梳理是获胜的关键,要学会从关联案件中提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苏0302民初2673号一审判决:一、被告某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某支付承揽费46000元及利息(以46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年息6%为限);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原告诉讼请求基本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上述条款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内容基本一致。
实务建议
黄科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承揽工程无论大小,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付款主体;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要注意保留施工沟通记录、工程量确认单、对账材料等证据,发生欠款纠纷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证据灭失。
相关常见疑问
- 没有书面承揽合同,能起诉要回欠款吗?
答:可以起诉,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承揽关系存在、你已经完成并交付了工作成果,法院会根据证据认定付款责任。本案中正是通过多份关联证据互相印证,才得以让法院认定付款主体。
- 什么是债务加入?
答: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本案中陈某在另案诉讼中明确将该笔欠款作为自己的个人投资,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债务加入,判决其共同付款。
本文由黄科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