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殴打,构成故意伤害罪怎么判?

刑事辩护发布:2026-09-21 16:11:51更新:2026-09-21 16:11:51
黄科律师
黄科 专职律师 · 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因婚姻家庭矛盾殴打他人致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存在自首情节也可能判处实刑。黄科律师结合(2018)苏0311刑初145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黄科律师结合(2018)苏0311刑初14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殴打怀孕妻子致一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六万余元。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未成年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案例简要

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11日凌晨,二人因婚姻家庭矛盾发生争吵,朱某某酒后在家中对王某实施殴打,致王某颅内硬膜外出血、颅骨线性骨折,经鉴定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轻伤二级。案发后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多份笔录存在矛盾,且目击证人朱某年仅四岁,其证言不应采信;同时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则提出被告人不构成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笔录细节差异符合记忆规律,四岁证人能够如实陈述案发经过,证言具备客观性,应予采信;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认定为自首。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令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370.72元。

自首怎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规则层面,自动投案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不抗拒抓捕;如实供述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殴打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予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提出的不构成自首的意见未被采纳。

未成年人证言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要未成年人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对其目睹的案件事实能够作出符合其智力水平的陈述,其证言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不能仅仅因为年龄小就直接排除。在本案中,目击证人朱某虽然年仅四岁,但其在现场目睹案发过程,能够简单复述案件事实,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印证,其证言具备关联性和真实性,因此法院予以采信,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未获支持。实践中也存在未成年人证言因不能正确表达而被排除的情形,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审查。

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会怎么量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来说,因恋爱、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若被告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往往会酌情从宽处罚。但在本案中,被告人殴打怀孕六个月的被害人,造成重伤后果,虽然有自首情节,法院仍然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基于本案的特殊事实(殴打孕妇、后果严重),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

黄科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对于言词证据的审查,不能仅仅以存在细节矛盾就直接否定其证明力,黄科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时通常会关注,细节差异是否符合记忆规律、被害人的身体状态(本案被害人头部受伤,记忆存在偏差符合客观情况),对于未成年人证言要审查其年龄、智力水平与陈述内容是否匹配,不能一概排除。
婚姻家庭纠纷中,双方往往情绪激动,容易引发冲突,黄科律师提醒遇到矛盾时尽量保持冷静,避免肢体冲突升级,一旦发生矛盾可以寻求社区、亲友调解或者报警处理,千万不要酒后冲动实施殴打行为,否则一旦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就会构成刑事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要积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比如自首、赔偿谅解、被害人过错等,争取法院从宽处罚。

黄科律师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故意伤害案件的裁判趋势,对于家庭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伤害后果、犯罪对象、情节等因素,准确量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18)苏0311刑初145号
  • 案由:故意伤害罪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8年7月23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文由黄科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黄科律师 证号 1320320211038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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