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打架致人重伤,为什么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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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因琐事在公共场所打架致人重伤,不会按寻衅滋事罪定罪,而是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黄科律师结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刑初241号生效判决,为大家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辩护要点。
黄科律师结合(2016)苏0311刑初241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本案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被告人朱某、张某、王某等人酒后在徐州市泉山区某餐饮店就餐,因搭话语气问题与邻桌发生口角,随后三人对邻桌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中朱某用随身带的腰带刀捅伤被害人郑某致其重伤二级,另一被害人魏某构成轻微伤。
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朱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三被告人共同将10万元赔偿款提存至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最终朱某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某、王某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一个月。从本案裁判结果能看出,司法实践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符合一贯规则,黄科律师作为办理过大量同类寻衅滋事案件的刑辩律师,认为本案的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不同情节被告人的区别对待。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为什么要定故意伤害罪?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司法实践的通行规则是,行为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的,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寻衅滋事罪的评价范围,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定罪处罚,因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更重,这样的认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朱某寻衅滋事过程中故意持刀致人重伤二级,因此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若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也可能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具体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判断。
自首、坦白对量刑有多大影响?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常见的量刑规范,自首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具体从轻幅度需要结合个案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判断。本案中,王某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刑期比同案犯张某少一个月;朱某、张某构成坦白,法院也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符合一般规则。黄科律师在办理同类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时,都会重点关注当事人的自首、坦白情节,及时提醒当事人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这也是本案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16)苏0311刑初241号
案由: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年11月28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黄科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此类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意见是核心证据,辩护实务中需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伤情和嫌疑人行为的因果关系,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避免错过救济时机。本案中,控辩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法院才予以采信。
事前风险防控方面,酒后非常容易情绪失控引发冲突,很多人误以为只是“普通打架”,没想到会升级成刑事犯罪。日常饮酒后遇到纠纷,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避让,不要激化矛盾,更不要随身携带管制器具,本案中朱某随身携带刀具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自己也获重刑,教训非常深刻。
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是获得从轻处理的重要途径,本案中王某主动投案,最终获得了比同案未主动投案的被告人更轻的处罚,可见主动投案对量刑的影响非常大,建议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理。
以上建议是针对同类案件的一般规则,具体案件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黄科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