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法定继承中,房改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子女能主张共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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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房改房产权以登记为准,本案(2021)苏0381民初3920号判决不支持子女主张共有份额,黄科律师结合该案解析法定继承中房改房产权认定的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黄科律师结合(2021)苏0381民初3920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子女许某1享有案涉房改房的产权份额,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许某4与原告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支持许某1主张的共有份额,也不支持其他子女主张毕某丧失继承权的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改房是许某4与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许某4夫妇与许某1的共同财产。
真实案例简述
许某1、许某2、许某3均为被继承人许某4的子女,许某4丧偶后与毕某登记结婚。再婚前,许某4已经从某某酿酒公司分得福利住房一处,1990年许某4退出原福利房,取得新的福利公房承租权,和许某1共同居住。1993年房改时,该房屋登记在许某4名下,由许某4出资购买。2019年该房屋拆迁,置换两套房产,2020年许某4去世后,毕某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继承两套房产。
许某1主张案涉房屋是他和许某4共同分配的福利房,房改时自己也出资了,主张房屋有自己1/2份额;同时主张毕某遗弃许某4,应当丧失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许某1通过房改取得案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权属应当以登记为准,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许某4与毕某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毕某年事已高,无力照顾许某4不构成遗弃,不支持丧失继承权的主张,最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案涉房产份额。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只有继承人存在遗弃被继承人等法定情形才会丧失继承权,要求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故意不尽扶养义务,遗弃被继承人。如果继承人本身已经年老体弱,没有能力扶养被继承人,不构成遗弃,不会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毕某已经八十多岁,仅能自理,所以法院不认定构成遗弃,该裁判符合一般规则。
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单位房改房,就能主张房屋共有吗?
黄科律师提醒,一般情况下房改房的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仅共同居住不足以证明子女享有产权。即使子女确实参与了出资,也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单位已经将部分产权分配给子女,或者父母与子女已经就产权份额达成书面约定,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有单位明确的分房文件证明子女享有份额,法院也可能支持子女的共有主张。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黄科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房改房共有份额的核心证据是单位出具的产权分配文件、出资凭证、各方签字确认的产权归属协议等。本案中许某1仅提交了单位分房规定和证人证言,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享有产权,因此败诉。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共同居住、少量出资就能取得产权,实际上法院认定产权核心还是要看书面的产权归属证据。
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参与单位房改,最好在房改登记时就将各方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明确各自份额,避免后续继承纠纷。如果因为政策原因无法同时登记,也要提前让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子女享有的产权份额,由所有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留存,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据可依。
以上是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证据和事实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1)苏0381民初3920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0月8日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时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免责声明
本文由黄科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