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每年给女方5万给50年,能拿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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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仅支持起诉前三年内的款项,其余因过诉讼时效驳回。黄科律师结合(2024)苏0303民初2598号生效判决,解析离婚协议约定分期给付财产的效力与诉讼时效问题。
核心争议
黄科律师结合(2024)苏0303民初259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每年给付女方5万元,给付期限50年,男方提出非真实意思表示、诉讼时效抗辩、赠与撤销抗辩能否成立。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法院最终仅支持原告起诉之日前三年内的款项共计10万元,驳回了原告其余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原被告毕某、陈某2010年在铜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陈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毕某5万元,之后每年给付毕某5万元,连续给付50年;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毕某所有。离婚后陈某一直未按约定给付款项,毕某于2023年起诉,要求陈某给付201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共计12年的60万元。
陈某提出三项抗辩:一是离婚协议是毕某提前拟好,自己未看内容就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原告诉请大部分超过诉讼时效;三是即便约定有效,该内容属于赠与,陈某目前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离婚协议是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加盖了档案部门公章,真实性合法性应予认可,属于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被告辩称未看内容签字不合常理,不予采信;该给付条款是离婚协议整体的一部分,不属于单独赠与,被告不能行使赠与撤销权;案涉给付属于定期重复给付债务,每一期给付独立计算诉讼时效,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因此仅支持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的10万元,超出诉讼时效的部分不予支持。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付条款能认定为赠与吗?
在一般规则层面,离婚协议是涉及身份关系的综合性协议,其中的财产给付条款一般不认定为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黄科律师认为,只有夫妻双方单独订立的赠与合同才适用赠与撤销规则,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往往和离婚、子女抚养、过错补偿等内容绑定,是双方整体协商的结果,不能单独拆分出来认定为赠与,本案的裁判思路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诉讼时效怎么算?
一般规则层面,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比如本案中每年给付一次的补偿款,每一期债务都有独立的履行期限,因此每一期单独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每一年的5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权利人需要在三年内主张权利,否则该期债务就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抗辩。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每一期期限届满后三年内主张过权利,因此三年前的款项都无法得到支持。
实务操作建议
黄科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离婚协议原件丢失后,一定要及时去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部门调取加盖档案印章的副本。本案中原告就是从铜山区档案局调取了加盖印章的离婚协议,才被法院认可了真实性。如果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文本,原告诉请很可能直接被驳回。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通常会发现,不少当事人离婚后不慎丢失离婚协议原件,只要能到存档部门调取到加盖档案章的副本,其法律效力和原件是一致的,这点不用过于担心。
主张权利一定要留存好时效中断的证据,并且保留原始载体。本案中原告主张每年都催要,仅提供了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通话录音,不被法院采信,最终导致超过三年的款项都没有得到支持。一般来说,主张权利可以通过发书面函件、短信微信沟通、通话录音等方式,一定要留存原始的聊天记录、录音载体,不能仅提供复制拷贝后的版本,否则证据很难被法院采信。
签订离婚协议时要明确给付条款的性质。如果是基于一方过错的补偿,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清楚给付原因,比如“因男方存在过错,男方同意每年给付女方过错补偿款五万元”,避免日后就是否属于赠与产生争议。
本文由黄科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