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9-17 22:03:31更新:2026-09-17 22:03:32
黄科律师
黄科 专职律师 · 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婚姻家事

本案中徐州云龙法院对再婚一方婚前购买的无权属拆迁置换房作出了分割认定,黄科律师结合(2024)苏0303民初239号生效判决,分析再婚继承纠纷中房产分割的裁判思路和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黄科律师结合(2024)苏0303民初239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涉案拆迁置换房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作为遗产分割,且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少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配偶多分。本案争议焦点为:无权属证书的婚前拆迁房屋置换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作为遗产分割。

基本案件事实与裁判观点

被继承人曹某某1与前妻育有曹某1、曹某2两名子女,后与赵某1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曹某某12023年去世后,曹某1、曹某2起诉要求分割曹某某1名下的房产和存款。

原被告双方均主张被拆迁的原生产队两间仓库是自己一方婚前购买,但均未能提供出资凭证、购买协议等直接证据,仅有各自的证人证言,对方均不认可对方的主张。该房屋拆迁后置换为云龙区某房产,拆迁确权登记及征收补偿协议均仅登记赵某1一人名字,房屋由赵某1居住,尚未办理产权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拆迁相关材料仅登记赵某1一人名字,但结合农村拆迁实践中通常仅由家庭成员代表签字、案涉房屋差价款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等情形,认定该置换房产为曹某某1与赵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归赵某1所有,另一半作为曹某某1的遗产分割。同时,因赵某1与曹某某1共同生活,对曹某某1尽了较多扶养照顾义务,且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判决房产归赵某1所有,赵某1支付二原告各6万元房屋折价款,存款也按照多分赵某1的原则进行了分割。

关联问题解答

只有证人证言,能单独认定房屋权属吗?

一般规则下,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没有登记的不动产,需要结合出资凭证、交易协议、长期使用管理的证据等综合认定归属。仅有证人证言,且对方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的,很难单独作为认定房屋权属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只有证人证言,法院均未采信任何一方的主张,就是这个原因。

拆迁只登记一方名字,就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实践中并非如此。很多农村地区拆迁时,征收部门只会登记一户中的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代表签字确权,并不代表该房屋就归登记人个人所有。如果案涉房屋的差价款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或者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了维护、投入,法院通常会结合实际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裁判思路也符合这一实践主流观点。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黄科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继承纠纷中涉及房产权属认定的,出资凭证是核心关键证据。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因为时间久远、法律意识淡薄,丢失了出资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核心证据,最后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都无法拿出出资凭证,导致法院只能根据拆迁登记、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差价款等事实推定权属,就是典型的因证据缺失带来的风险。建议大家无论是购买农村房屋还是其他财产,都要保留好出资凭证、交易文件、相关证明,发生争议时这些材料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第二,再婚家庭提前做好财产风控非常重要。再婚家庭本身涉及前婚子女和现任配偶的利益冲突,很容易发生继承纠纷。建议提前梳理清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权属有争议的财产,及时通过书面协议、遗嘱等方式明确归属,避免去世后继承人发生争议。如果购买了无产权证的农村房屋,最好要求村委会出具相关的权属证明,保留好所有交易材料,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

需要提醒的是,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有差异,以上是基于本案和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总结,具体问题建议结合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苏0303民初239号
案由:继承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4月16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文由黄科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黄科律师 证号 1320320211038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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