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9-17 22:03:16更新:2026-09-17 22:03:17
黄科律师
黄科 专职律师 · 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劳动工伤

工地受伤没签劳动合同,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要件的,法院会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存在。黄科律师结合(2024)苏03民终8379号徐州中院生效判决,为你分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在安徽某某公司承包的工地干活受伤,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李某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黄科律师结合(2024)苏03民终8379号生效判决分析:

基于本案李某在安徽某某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提供劳动、接受安徽某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管理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确认李某2021年11月23日与安徽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李某的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

安徽某某公司承接徐州某某公司的检修工程,李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11月2日入职该工地干活,入职后录入了面部考勤信息,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23日李某手部受伤,2022年11月15日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李某补充劳动关系证据,李某于2022年12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未获受理后起诉到法院。安徽某某公司上诉主张李某和案外人沈某乙存在劳务关系,且李某申请仲裁超过时效。

从办案实践看,本案的胜败关键点在于举证责任和事实推定。安徽某某公司认可李某在其承包的项目工地干活,但主张李某是给案外人沈某乙提供劳务,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分包或合作关系,陈述前后矛盾,因此无法推翻李某主张。李某是由安徽某某公司项目负责人招入,在项目工地提供劳动,接受项目的考勤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特征,所以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本案中李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为工伤认定机关书面告知需要补充劳动关系证据之日,从此时起算一年仲裁时效,因此李某的仲裁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工伤认定场景下,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是为了申请工伤认定而起诉确认劳动关系,时效一般从工伤认定部门告知劳动者需要补充劳动关系证据之日起算,因为此时劳动者才知晓需要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来主张工伤权利,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如果劳动者受伤后直接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一般从受伤之日起算,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未签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实践中,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主要参考三个标准认定:一是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二是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体到本案,安徽某某公司不能证明其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李某接受该公司项目管理,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承包工程的组成部分,所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主体,那么一般不会认定劳动者和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

黄科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关键证据指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核心要收集两类证据。第一类是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地干活、接受管理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作服、工作证、工友证人证言、和单位管理人员的沟通录音等,本案中李某就是凭借证人证言和通话录音完成了初步举证,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第二类是证明主张权利时间的证据,比如就医记录、工伤部门的补正告知文书等,这类证据直接关系到仲裁时效是否经过,本案中李某正是凭借工伤部门的补正告知文书证明了时效未过。

第二,关于事前风险预防:对于在工地干活的劳动者来说,入职时尽量主动要求和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签订,一定要注意留存上述提到的能证明你提供劳动、接受管理的证据,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才能顺利确认劳动关系,进而主张工伤待遇,避免因为证据不足无法维权。

黄科律师提醒,上述是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有特殊性,建议遇到此类纠纷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黄科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黄科律师 证号 1320320211038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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